个人实习报告

时间:2023-02-20 09:18:50
个人实习报告集合七篇

个人实习报告集合七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实习报告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实习报告 篇1

第一次来到公司,一眼望去感觉公司的环境也不错。公司的生产厂房跟商务办公楼是一起,电子商务部也是后来才发展的。在大门进去的右边墙上,有公司的文化栏、制度专栏、学习园地、部门的情况栏、公告栏等,并且内容详细。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这家公司非常注重公司的文化和制度。令我映象最深的是墙上挂着的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白天上班,私下却说公司的坏话就是出卖自己的身体和灵魂。”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每一份工作,你都要用心去做,只有全身心投入到里面去,你才能做得更好;如果自己不满意这份工作,老是想着他怎么不好,那个做出来的成效也很有限。

专业实习第一天,我们部门的经理先让我熟悉一下公司和本部门的环境,然后简单地给我介绍我的工作内容,以及让我想熟悉一下基本流程。电子商务部的人并不多,加上我只有三个人,所以经理跟我说以后的工作可能比较多,范围也比较广,我自己倒认为,多接触点东西也不坏,那样我可以学到更多的东西。公司有做淘宝商城,也有做C店和分销,在阿里巴巴也有注册,感觉以后要做的东西真的很多。给宝贝拍照,处理图片,上传宝贝,售前售后客服,发货,店铺推广等等,全都是我们部门三个人一手包办,每一样都要做好真 ……此处隐藏14423个字……>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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