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大四实习报告三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大四实习报告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四实习报告 篇1一、实习目的
希望通过本次实习使自己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使理论和实践更好的结合,为以后的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同时希望通过本次的实习,是自己能够 亲身感受到由一个学生到一个职业人的转变过程,为以后进入职场做一个铺垫,是自己有一个提前的适应期。
二、实习时间
20xx/x/xx——20xx/x/xx
三、实习单位
福建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四、实习内容
(一)岗前培训
因为行业的原因,很多的理论知识都不是很清楚,在上班前都有进行培训。当然更重要的是花束的培训,因为开发一个客户不是盲目的去开发,都是有一定的程序的,比如我们培训的时候我们要掌握初步沟通、深入沟通、反复问题、明确沟通和限时限量的成交。还要掌握一些产品的基本情况,比如不同版本产品的不同价格,不同服务内容。当然对一些要用到的基础软件也有一个大概的解说。培训的东西都不是很难,关键还是要考自己的领悟。才刚开始实习的两天中,除了培训,我就是坐在老员工的身边听他们打电话,看看他们的话术和操作。把培训所学和实际上岗结合起来,快速 ……此处隐藏6863个字……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